有关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的不同:
1、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劳动仲裁是适用调解,仲裁是有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
2、劳动监察处理案件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企业劳动规则等进行调解和裁决;
3、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劳动仲裁的程序集中体现了自愿的原则;
4、劳动监察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
5、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以主动收集证据;劳动仲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收集证据;
6、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时效是两年;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时限是一年。
劳动监察与劳动监督的关系
劳动监督是指法定监督主体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服务主体遵守劳动法的情况实行检查、督促、纠偏、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监督是保障劳动法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内容的全面性、监督性质的多样性等特征。本章从广义上研究劳动监督及法律责任,涵盖但不仅限于劳动监督制度。劳动监督与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法切实执行的主要环节。
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监督检查的对象只是用人单位,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以下简称单位),以及与以上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对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及时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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