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出国人员作担保有什么影响吗
一般来说,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二、什么是担保
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物保,即担保物权,它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担保物权制度继受于罗马法的物的担保制度,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类。其中,抵押权的客体包括三类,分别是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用益物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经营权)。质押权的客体包括两类,即动产和权利。留置权的客体只有一类,即动产。
人保,即保证,它以人的信用(信誉)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设立属于意定,需要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且无需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金钱担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货币作担保,其设立亦属于意定,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三、人保保证的相关内容
(一)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不存在顺序性。
(二)一般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在债务人最终无力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务的履行与保证责任的承担,存在顺序性: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判断标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即对债务人起诉或申请仲裁,经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有部分债务不能履行。
(三)二者区分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1、连带责任保证
(1)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分别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2)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2、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的,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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