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在情理之中,不存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直接损失指守约方已经支出的损失,包括签订该合同已经支付的勘查费用、车费、调查费用等。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房屋涨跌损失,该损失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
(1)双方协商确定的,按约定;
(2)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原则上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格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间的差额;也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但一般而言,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差价损失并不现实,因为该损失是可得利益损失,并非现实的费用支出,守约方在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是否一定能得到此利益尚不确定,因此一般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由违约方酌情赔偿部分差价损失为宜。
一、哪些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可以要求赔偿
房屋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房屋买受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倾斜、承重结构变形等,一般难以通过修复办法解决,因此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实践中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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