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不出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3-13 20:52:43 3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涉外离婚案件不出庭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一、婚姻关系解除判决能否再审

《民法典》中婚姻关系解除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因为离婚判决属于对人的身份关系进行的判决,一经生效,可能会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如再婚,所以不适宜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二、男方国外不到场在国内可以办离婚手续吗

如果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对方不出庭,法院一般无法办理。男方在国外无法出庭的,如果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给出了书面说明,离婚诉讼可以正常进行。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三、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169条: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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