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鹿城区城镇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5倍之内;
(三)家庭现住房人均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
二、提交资料: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报告;
(二)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特困职工证或《残疾特困证和《温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以下简称“低保边缘”)、《申请低收入家庭收入证明单(以下简称“低保2.5倍以内”)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承租公房需提供公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属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其他形式提供现居住地社区证明;
(五)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填写《温州市鹿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受理: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申请登记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管部门。
2、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房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申请人对审核、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
四、保障人员及人口核定:
(一)申请家庭应当以所持的“低保”、“低保边缘”或“低保2.5倍以内”收入证明上载明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纳入保障的人员和人口以申请家庭所持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2.5倍以内”收入证明上载明的保障人员、保障人数核定。如若保障人员未注明的,以相关部门核准的保障人员为准。
五、住房面积核定:
申请家庭的下列房产,纳入其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待安置房屋;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承租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
(四)出卖、析产未满三年的房屋;
(五)拆迁实行货币安置未满三年的房产;
(六)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面积。
六、保障方式及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1、保障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采取租赁住房补贴,按户计算不低于45平方米;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5元/月,低保边缘家庭为每平方米12元/月,低保标准2.5倍之内家庭为每平方米10元/月;
七、年审制度:
(一)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函告区房管部门,同时将申报资料移交房管部门。
(三)房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继续保障、改变或停止保障的书面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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