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具的土地补偿证明是否有效?
村集体是征收主体,土地补偿证书应由征收方出具,因此村委会出具的证书无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办理:
(一)享受误工补贴的村人员和补贴标准;
(二)使用费村集体经济收入;
(3)村公益事业的设立、筹资、承包施工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立项、承包方案;
(6)使用宅基地方案;
(7)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方案;
(8)以贷款、租赁等方式处置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成员权益的讨论、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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