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追索权
时间:2023-05-07 21:23:42 1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索权是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追索权分为完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完全追索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要求偿还其支付给其他连带责任人的全部费用;2。部分追索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要求偿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由自己承担。连带责任全部追索权和部分追索权的共同特征是:1。2债权人和被追偿人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而不论债务的优先顺序和大小。三。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连带责任中产生新的份额责任。此时,请求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各自的份额。

4,“法定”和“约定”是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责任的全部追索权与连带责任的部分追索权的区别在于,全部追索权在履行义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追偿全部费用,而部分追索权只能追偿部分费用。保证人追索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或者保证人是否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追索权。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由保证人履行而不是债权人的债务消灭。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不存在过错

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过错,保证人将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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