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一、民法典股东在什么条件下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滥用了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三条【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责任承担】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新公司法股东的九大连带责任有哪些?
(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八)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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