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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需主动追加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主体

2024-05-09 1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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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极少采取主动行动来追加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参与方。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拥有完全的自由,可以自主选择其主张权利的被告。法院始终秉持着“无诉即无视为被裁判“的基本原则,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会依据原告的起诉状来确定诉讼的主要参与方。 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是否追加那些负有连带责任的诉讼参与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案件事实的全面调查与准确认定,以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必要共同诉讼:当案件涉及到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况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n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n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n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n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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