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流浪狗咬伤人,投喂者为何要担责?
时间:2023-05-06 22:21:16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方某在小区内散步时被流浪狗咬伤右腿,就医花费3243元。方某向经常投喂该条流浪狗的徐某提出索赔,被拒后诉至法院。因为徐某长时间喂养流浪狗,还会带它一块遛弯。法院认为徐某的长期投喂行为已经与流浪狗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判决徐某赔偿方某医药费。

投喂者为何要担责?

《民法典》有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咬伤方某的狗虽系流浪狗,但徐某长期在固定地点向该狗喂食,还带其遛弯,此狗亦长期在徐某家门口栖息,徐某与该流浪狗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那么作为饲养人的徐某已经对该狗产生了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徐某未尽到管理之责,造成方某人身损害,就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的判决合理合法。

可要求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注射狂犬病疫苗的费用、营养费,及可能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等。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徐某不服的话,能否上诉?

徐某有上诉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的情形有几下几种: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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