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爷爷奶奶没有在规定范围内。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一、劳动法对于病假、事假的规定
(一)劳动法假期规定: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的发放,根据杭人[1996]389号“津贴分配实施意见”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5、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病假的待遇问题:
(1)职工当月病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病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2)职工当月病假半个月以上的(含半个月)市定岗位补贴停发。
(3)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二)《劳动法》假期规定:事假
1、《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申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鉴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事假应先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若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再请事假,其假期天数累计超过20天,则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
2、《劳动法》假期规定中关于事假的工资待遇问题
(1)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加省职岗津贴的50%[日扣发基数=(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省岗省补)÷21天,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予扣发。
(2)职工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含半个月)的,市定岗位补贴停止发放。
(3)职工当月事假1-15天,绩效工资按50%计发,事假16天及以上,当月绩效工资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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