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业人员未就业配偶可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如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流产术、引产术等都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与现有的生育保险办法相比,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条例规定,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生育医疗费的待遇。
在本省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未就业的配偶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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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三次审议,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2010年1月21日表决通过了《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草案)》。
新条例在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增加了生育津贴,同时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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