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53条、54条的规定可知,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该条规定将未就业的职工配偶纳入生育保险,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做法,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获得物质帮助的本意。《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职工老婆生孩子,即使他老婆未就业,只要其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也能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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