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中公布了酝酿已久且备受争议的第461/2004号反倾销条例(EC)(以下简称“新条例”)。本法规对(EC)第384/96号反倾销法规(以下简称“原法规”)进行了更多实质性修订,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承诺制度的变化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指经各种法规修改的原法规,下同),在反倾销法规设定的条件下,出口商可以申请承诺提高出口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相关产品。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变化,欧盟反倾销承诺制度已经相当详细和完善。新条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关于承诺效力的规定和违反承诺的审查程序中
(I)根据原条例的规定,如果承诺被接受,承诺效力的变化,对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该终止决定通常在欧盟委员会关于接受承诺的决定中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承诺出口商的反倾销调查因承诺被接受而终止,与该出口商有关的反倾销程序也不会完全终止。接受承诺并不排除对出口商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
新法律的规则对承诺的效力作出了重大改变。根据该条例,如果承诺被接受,临时反倾销措施或最终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因此,欧盟委员会关于接受该承诺的决定将不再宣布终止反倾销调查。除了宣布承诺被接受外,欧盟委员会的决定还具有宣布现有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的效力。因此,《条例》规定,如果违反或撤销承诺,临时反倾销措施或最终反倾销措施应自动适用。根据原规定,在撤回或违反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关还应当按照《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承诺的出口商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新规定显然避免了这种后续行动,因此反倾销措施可以立即自动实施,或者可以自动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在违反承诺时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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