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如果医院不能举证明其在对当事人手术中不存在过错,并且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此处所说的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并不是指致损医院或其义务人员的医疗水平。而是同一时期一般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能够尽到的注意义务。
医院条件差而未转诊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条件差而未转诊要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009年3月9日,邱健由于车祸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CT检查及X线检查,确诊为脊椎原发性严重损伤。医院出于创收,虽明知没有相应的骨伤治疗条件,仍继续收治。出院后,邱健脐平面以下深浅感觉消失,构成二级伤残。不久,得知实情的邱健提起了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医院明知风险而未告知并预见危害,违反职业道德,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邱健各项经济损失8.31万元。评析: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即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医院让邱健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承担风险,从而使邱健实际丧失了及时治疗的条件和时机,明显违反了法定的转诊义务。此外,对于邱健的损害后果,医院虽不希望发生,但其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且邱健的损害在客观上也与之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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