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产物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押和留置权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财产状态为基础的物权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在取得方式、成立要件、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动产物权不采用以登记为要件的物权取得方式,世界各国普遍将交付作为其取得和设立的要件。
在具体方法和法律效力上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交付公示原则,规定不交付的动产物权转让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二是交付要件原则,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取得的动产物权,如继承取得的动产物权,应当不转移占有而发生效力。第二,动产物权交付的四种情形是什么。将标的物的占有权直接转让给对方当事人。意思是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受让人以委托、租赁、借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动协议成立时视为交付。三。所有权已更改。也就是说,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标的物仍由转让人占有。这样,物权转让协议成立时,即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4。指令传递。换言之,当动产被第三人占有时,转让人将其返还第三人的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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