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规定的垫付情形有哪四种
时间:2023-05-01 18:22:26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交强险垫付条件情形:

1、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交强险垫付的范围;

2、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抢救费已经产生,需要保险人垫付;

3、保险人收到医院出示的抢救费明细单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支付通知书时;

4、交强险规定的其他特殊垫付情况。

一般来说,保险机构对于交强险的垫付规定都非常详细和明确,所以垫付的金额仅限于符合交强险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他不在责任内的,是不会给予垫付的。并且垫付的金额只在抢救费的限额里出,超过限定金额也是不会给予垫付的。

若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出现,导致受害人发生抢救情况,保险人接收到交警部门的支付通知书或者医院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时,保险人必须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抢救费用进行垫付。

交强险的注意事项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方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支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支持违法。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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