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跳槽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秘密泄露事件也越来越多,企业都纷纷建起竞业禁止的“围墙”,试图把自己的秘密关起来。没错,利用竞业禁止合同确实是一个很有效的预防手段和补救措施,但你用它保护企业的利益时,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的运用方法是否得当,是否能让企业的利益得到切实的保护。
提到“竞业禁止”,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禁”,认为只要“不择手段”地“禁”了,企业就能高枕无忧了。“竞业禁止”的最终目标确实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但我们也要牢牢记住一个重要的立法原则——权利义务平等。这就提醒我们,企业在利用“竞业禁止”的时候,也不要忘记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
那么,企业在订立竞业禁止合同时,除了要注意严密的“关”住自己的秘密之外,还必须注意哪些问题呢?
首先,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有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必要。有些企业认为每个员工掌握的自己企业的信息都是秘密,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要求其同时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并沾沾自喜地以为这下可是“禁”的密不透风了。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第一,企业的信息与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分清,竞业禁止保护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那种公知的信息并不在保护之列;第二,滥签竞业禁止合同除了不能最有效率的保护企业的秘密之外,还会增加企业的维权成本。其次,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滥签竞业禁止合同会增加成本了。企业很多时候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自己的义务,而有些义务却恰恰决定着自己的权利能不能得到保证。竞业禁止合同生效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企业有没有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补偿金,那企业的秘密就无法得到保护。
再次,竞业禁止的期限一定要合理。有些企业在签订竞业禁止合同的时候显得过于“霸道”了,觉得竞业禁止的期限越长越好,其实这又掉入了另一个误区。第一,期限越长,付出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成本上就不经济;第二,很多时候秘密都有一个期限,当秘密不再是秘密的时候,你还要别人保密,显然没有必要和道理。
因此,企业在保护自己秘密的时候,一味地强调“禁”是不行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既禁又保”——禁住自己的秘密,保证员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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