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新规定
申请条件
1.申请人至少一方为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或夫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再婚,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②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
③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④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须经夫妻双方签字。
3.2015年12月31日之前初育双(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且子女小于18周岁的,可以申请领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但不能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请流程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或《初育双(多)胞胎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待遇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及配偶居民户口簿原件;
3.申请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原件;
3.结婚证原件;有再婚情况的,再婚一方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为收养的,应有《收养登记证》。
二、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居民或其中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
(一)基础材料
1.《领取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本市户籍居民提交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国外居民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港澳台居民提交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结婚证》原件;4.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原件;
5.第一个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6.国外或境外一方居民本人签名的婚育情况声明。
(二)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子女的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特别说明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的,其子女合并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不得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