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的刘某在龙口市某面粉加工厂工作时,因工伤致死,他妻子郑某通过仲裁调解获得赔偿,日前,郑某对赔偿不服,起诉至龙口法院,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郑某的起诉。
2003年3月5日,刘某与龙口市某面粉加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2006年4月8日,刘某在操作面粉机械工作中不慎头部碰到机器上,造成头部受伤,厂方立即将其送到当地医院,经抢救无效刘某死亡。2006年12月27日,死者刘某的妻子郑某申请工厂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刘某的死亡为工亡。因工亡赔偿款双方协商不成,郑某申请了劳动仲裁。经仲裁调解,郑某与厂方达成了工亡赔偿调解协议,厂方付给郑某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7万元,当场结清,双方的争议纠纷在劳动仲裁调解结案。
今年10月10日,郑某以劳动仲裁调解获赔款过低、调解无效为由,诉至龙口法院,要求判令该面粉加工厂一次性追加人身损害赔偿金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故依法裁定驳回郑某对面粉加工厂的起诉。(学强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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