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交易三个月后,买家以面积有误为由要求返还多付的房款。10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3月15日,范先生与杨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杨女士坐落于奉贤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屋总价为392500元,面积为78.8平方米。4月22日,双方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经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范先生按约付清了全部房款。此后,范先生意外发现,合同载明的面积为76.17平方米,比协议面积少了2.63平方米,遂找杨女士协商,要求其退回多付的房款13099.93元,但遭到对方回绝。为此,范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女士返还房款差额13099.9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刻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的情形。另外,范先生若对房屋的价款持有异议,在过户之前仍可通过适当形式阻止权利交付,但范先生并没有提出异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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