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是的,但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I)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除上述法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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