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辞退、除名、辞退职工,职工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争议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引起的争议,培训与劳动保护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确定无效劳动合同、订立特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员工离职、用人单位裁减员工等引起的争议,经济补偿和补偿
5.因确定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劳动争议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2原告为劳动者,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年度企业信息查询卡;原告为用人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后)复印件
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
2.受理人应当对申诉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予以补充
3.对符合要求的申诉,应当报法院立案会议讨论(注:案件情况不明的,他们不应出席会议;上诉材料不全的,不得出席会议)
4.经研究决定不予立案审理的,应当在7日内发出驳回通知书,报院长批准,再发给原告(注:原告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部分仲裁请求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转交办案人员)
5.经研究决定立案审理的仲裁请求,受理通知书应当在7日内发出,并将上诉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案件证据清单一并送交原告,并通知原告在收到上述材料后7日内归还材料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和手续费(注:原告在送达回执上签字),逾期不退还或者不支付仲裁费的,按撤诉处理。
<6.原告按照规定退还仲裁材料并支付仲裁费的,由受理人出具收据,填写案件移送单,报请庭长批准,然后将所有仲裁材料移交审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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