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享有的监督和保护身份权,是管理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资格。案例2012年底,谢某和张某一起住在某县某乡某亭。张某于2013年10月生下一名男婴小明。经过DNA鉴定,谢某和张某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母亲。2013年11月23日,由于没有抚养小明的经济能力,谢某以2、6万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了小明。同年11月29日,某县公安局逮捕了谢某。2013年12月4日,某县公安局和民政局将小明送往某市儿童福利院。谢某于2014年1月4日写下承诺书,放弃对小明的监护权。宁化县公安局于2014年2月26日前往谢某浙江老家,找到母亲陈某。陈某说自己年纪大了,没有抚养能力,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小明的母亲张某是一名二级精神残疾人,其直系亲属出具承诺书,称因无经济抚养能力,一致决定放弃对小明的抚养权。2014年7月1日,谢某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2020年1月3日,某市社会福利院向三元法院申请撤销谢某,张某为小明监护人。经审理,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职责。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谢某作为小明的生理父亲,有义务抚养小明,但将小明出售给他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谢某的监护人资格。小明的生物母亲张,因为是精神病人,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张的直系亲属都表示放弃了对小明的监护权。因此,法院支持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撤销被申请人谢的申请和张的监护权资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经民政局批准,申请人在某市社会福利院临时养育小明多年。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某市社会福利院继续抚养照顾小明,最有利于其。因此,法院支持某市社会福利院指定其为小明监护人。某法院依法对案件作出判决:一是撤销被申请人谢某,张某作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二、指定申请人三明市社会福利院为被监护人小明的监护人。
监护人必须是孩子的父母吗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一般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那么监护人必须是父母吗当然不是。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时,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成年精神病人,其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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