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定以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交付的动产为必要,但是实践中质物实际上不是由出质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情况很多,在质押合同设立前,该动产已出借或者出租给他人使用。质物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出质人只是间接占有,无法实际交付标的物。这样,就会产生设定质权时出质人能否以间接占有的财产代替现实交付的问题。
由于财产的交付行为有多种形式,因此,出质人移交质物的占有,并不仅仅要求现实交付,也可以其他方式交付。例如,指示交付,只要将质押合同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就视为交付,质押合同自该通知送达占有人时生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现实交付或者指示交付,都同样可确认其效力。但是一旦将设定质权的事实通知直接占有标的物的第三人,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人间接占有质物,占有人不得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质物,否则,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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