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银行打交道是广大百姓的常事,但要养成良好的存取款习惯,否则就会带来麻烦和官司。昨日记者从佛山市中级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就审理了一宗存款案:家住佛山禅城区的蒋女士称自己存进银行的定期存款5.9万元不翼而飞了,而银行方则否认这笔业务,双方各执一词,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佛山中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蒋女士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述
两笔定期存款不见了
据家住禅城区的蒋女士透露,其于2004年7月14日在某商业银行佛山祖庙支行,开设了一份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账号尾数为0180,并存入现金1.7万元整。2007年11月19日,蒋女士又在该行禅城支行开设了一个尾号为6783的定期存款账户。次年7月26日,蒋女士将尾号为0180账户中的定期存款及利息共计1.841393万元及另外两笔定期存款8万元一并转入上述尾号为6783的定期账户。
去年8月,蒋女士到银行提款时发现,尾号为6783的定期存款只有18413.93元,其认为银行并没有把另外两笔定期8万元一并转入尾号为6783的定期账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蒋女士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提供以蒋女士名义在该银行的全部历史交易纪录,以及赔偿自己存款损失8万元。
案件一审过程中,蒋女士变更陈述称,案涉存款金额即银行漏划的两笔款分别为2003年5月存入的2.3万元和2005年7月存入的3.6万元。
一审
银行明细无记录当事人又缺乏证据
由于蒋女士及案涉银行均对蒋在该银行禅城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并发生过多笔存取款的记录无异议,一审法院将蒋是否在某银行禅城支行有金额为2.3万元和3.6万元的定期存款列为争议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蒋女士作为储户,银行存折是其证明自身存取款情况的基本证据,但是从其提供的尾号为6783的存折上,反映不出争议两笔存款的情况,蒋女士亦无法提供该两笔存款转存取记录的银行凭证。就储户而言,进行存取款后,对发生金额变化后的银行存折,进行核查和保管相应的银行凭证是其最起码的责任。而蒋表示其没有仔细核查存款后的银行存折,且事后将银行相关凭证丢失,对此,蒋女士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责任。
据了解,为慎重起见,一审法院要求案涉银行提供蒋女士在该行的存取款历史明细,但是银行提供的明细记录并没反映蒋在2003年5月存入2.3万元和2005年7月存入3.6万元的事实。法院随后依职权向该行的上级单位广东省分行进行了调查,也没有发现蒋所提及的这两笔存款的开户和存取款记录。
承办法官向记者透露,从日常经验的角度看,蒋女士在案涉银行发生过多次存取款记录,且蒋女士两次陈述存款的数额有较大差异,于此情形下,不排除蒋女士混淆记忆多笔存款、错误起诉的可能性。
鉴于蒋女士起诉缺乏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亦不能证实蒋的主张,一审法院判决蒋女士败诉。
二审
举证责任缺位承担败诉后果
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时,双方均提出新证据,蒋女士提供门诊病历一份,拟证实自己精神及记忆力正常。案涉银行出具《关于核查结果的情况说明》一份,拟证明不存在蒋女士所提及的两笔存款记录。
近日,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认为蒋女士对其诉讼主张负有证明责任,由于其提供的证据存在缺位,无法证实其在案涉银行转存了讼争两笔存款的事实,因此应当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
民事诉讼遵循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办理此案的佛山中院民二庭林炜烽法官表示,判决蒋女士败诉,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一、蒋女士作为储户,未能提供两讼争存单的任何开户、交易凭证等直接证据,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蒋女士来说,存在证明责任缺位。
二、原审法院依职权向案涉银行的上级单位省分行查询相关结果,双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时均无异议,蒋女士在无法举证证明前述查询结果资源存在记录不全或曾被删改等情形下,无法推翻此份证明力较强的证据资料所反映之法律事实。
三、对于储户而言,办理存取款业务后,对记载业务办理结果的存折、凭条等进行核查系一理性人就自身财产安全应有及应负的注意义务。若蒋女士所言属实,其对如此大笔折转存款差额未予察觉并及时提出异议,而是在一年多时间后才予发现,且称已将当日的相关业务凭条丢失,显然有违情理。
四、蒋女士明确确定其办理转存业务时共签了三个名,其做法与操作规程明显不符。
法官提醒
存取款凭证
应保管好
请妥善保管存款凭证(借记卡/存折/存单)和密码办理业务后请及时对账,相信细心的市民会发现,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后,银行存取款回执背后一般都印有上述温馨提示。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存款后未核对存入金额就离开银行、取款后未清点取出金额就离开柜台、到柜员机取款不打印交易凭条的市民并不鲜见。事实上,上述那些不甚注意细节的做法均有可能为日后发生储蓄合同纠纷埋下祸害。
如何才能避免发生像蒋女士一样的储蓄合同纠纷?法官提醒市民从维护与保障自身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通过前台办理存、取、转款业务,特别系涉及较大业务金额时,要记得当面核对或清点,有疑问应及时向银行方面提出;通过柜员机存、取、转款则要不忘记打印交易凭条,同时要注意保管好合理期限内的存取款凭条等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并诉讼时致自己于不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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