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陶某于2002年2月2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营业部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一个,并办理了“世纪通宝”银联卡。2004年9月30日至10月4日连续五天,陶某账户上的存款被人在安徽省的ATM机上分25次(每天5次)共支取了25280元。其中有15次是跨行支取的。陶某认为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县支行营业部未尽保管、审查义务,损害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5280元。
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持有的“世纪通宝”银联卡,是农行金穗借记卡,该卡由陶某执收,密码由陶某自己设立掌握。本案所诉交易,都是在外省的ATM机上交易的,而非柜面交易。ATM机是由计算机控制的自动出纳系统,它的使用受个人密码控制,依据个人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取款,应是有效的。本案证据证实陶某所诉存款支取均为正常的持卡取款。陶某称自己不知情,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陶某设置的密码只有本人知晓,银行并不掌握,陶某负有妥善保管个人密码的义务,银行对其存款被支取一事并无过错。据此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定驳回陶某的诉讼请求。(新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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