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是某银行借记卡的用户,因为在取钱过程中忘记取卡,被他人取走了卡上的4000元现金。龚某认为,这是银行设置的取款程序存在瑕疵,因此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4000元。日前青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龚某的行为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与银行无关。
2007年1月,龚某到某银行成都分行牛市口支行ATM机取款1000元后忘记取出银行卡,随后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4000元现金。两个月后,龚某向警方报案,警方以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于是龚某提起民事诉讼。龚某认为,银行的ATM机取款系统设计有缺陷,事发以后银行也没有及时提供清晰的监控录像,以致损失无法追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的ATM取款系统设计安全可靠,没有严重安全缺陷,龚某的存款被陌生人取走,其原因是本人的过错所造成,与银行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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