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被告商南某银行一次性赔付原告何斌(化名)13500元。
原告何斌于2009年6月在商南某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同年10月1日晚20时46分,何斌接到信息台短信,短信提示他的银行卡被取现。何斌立即到银行的取款机上查验,发现银行卡上的存款由15045.37元变成了45.37元,被他人取走了15000元。何斌随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是犯罪分子在取款机安装了读卡器和针孔式摄像头,将何斌银行卡账号密码窃取后,用“克隆”的银行卡在异地将其存款窃取。
此后,何斌多次与银行交涉,要求银行赔偿,但银行方面认为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何斌造成的损失,与银行无关,拒绝赔付。而何斌认为自己在银行办理银行卡业务,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为储户的存款提供安全保障义务,现自己的存款被异地窃取,银行应当赔偿原告全部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该案立案后,商南法院非常重视,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中银行称,本案的现金支取是通过自助取款机进行,不需要银行工作人员核查,只要账号和密码相符,自助取款机就会按指令行事。而且,正常情况下,只有何斌本人知道银行卡密码,而操作人能通过账号和密码验证,不排除何斌疏于防范将账号相关信息及密码泄露给他人,再由他人冒领存款。另外,银行认为何斌在取款时未按自助取款机提示进行操作,输入密码时没有用手遮挡,造成银行卡密码泄露,因此,银行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银行认为其疏忽泄露密码的说法,何斌辩称:“银行的自助取款机未能识别防范取款机上安装有读卡器和针孔式摄像头,加之由于银行未对取款机设专人进行勤查,以致于被犯罪分子安装在自助取款机上的读卡器和针孔式摄像头,窃取其银行卡账号密码,然后被犯罪分子“克隆”的银行卡盗取,造成损失,这充分说明银行交易系统对储蓄银行卡真伪的鉴别存在缺陷,故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在相对于拥有庞大金融资本的银行,单个储户显然属于弱势群体。一般老百姓作为存款人,其存款多为维持生活之用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一旦存款被冒领又得不到赔偿,直接影响他们的基本生活,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作为金融机构的银行,负有保护存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不断改进银行设备的识别能力及防伪能力是银行提升服务素质和竞争能力的手段和义务。虽然在与犯罪分子的不断较量中,银行可能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随着其漏洞不断被发现和修补,其服务质量必然得到提升和完善。对存款人的利益给以特别保护,促使银行提升服务,长远来说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利的。
在弄清双方调解争议的焦点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原、被告分别做双方工作,耐心分析案件的起因经过,指明存款被盗双方都是受害者,从法理和情理上向双方进行分别沟通。在法官情与法的感召下,银行方面对该案有了充分的认识,在银行方面态度改变后,原告也体谅了银行,双方友好地进行协商,互谅互让,遂达成如上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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