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误将一张捡来的银行卡当成自己的,向里存了7600元,等到发现时银行却拒绝退回。程先生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请。
程先生起诉称,他的侄女捡到一张户名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放在家里,去年6月28日,他误将此卡当作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委托侄女在邮政银行存入现金6200元。第二天又向账户存入现金1400元。此后他才发现卡有误,但钱已无法取出,程先生认为,他误存的户名为王某的卡是一张已经挂失的废卡,但邮政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他经济损失7600元,因此起诉要求银行退钱。
邮政银行认为,他们在业务中没有过错,程先生两次交易的银行卡都是自己提供的,邮政银行根据指令进行操作,并在储蓄交易过程中向程先生出具了邮政银行存款凭单,凭单上明确注明了此次存款的储蓄卡的户名、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程先生进行了签字确认。而且,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政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给程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银行按照程先生侄女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两张存款凭单中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先生侄女也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代表程先生予以确认。虽然邮政银行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程先生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程先生称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是挂失的卡,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账户查询清单可知,王某的邮政储蓄卡账户状态在事发当日属于正常,并未存在挂失或冻结状态,因此对程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此案事发时间为2010年6月29日,而程先生今年9月6日才起诉,距事发时已间隔一年多,邮政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对营业场所的监控录像只保存30天的记录期限并无不当。现在7600元已经存入王某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这两笔交易,不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也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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