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应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
⑵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继承权公证书或遗嘱公证书及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6、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8、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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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遗产是否也要继承债务?
1、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里所说的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了遗嘱继承。
3、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不因债务人死亡而丧失债权。但是同时规定了,对债权人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了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4、但是在遗产本身价值不高的情形下,继承人确实可以考虑是否有必要继承遗产。如果法定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必须在对遗产处理以前,向其他继承人、债权人做出书面的表示。
5、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受遗赠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一般来说,受遗赠人只要是不表示接受遗赠,即视为是放弃,与债务无涉。
在实践中,遗产往往是由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如果希望不承担债务,保管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并尽快通知其他继承人和债权人,就遗产和债务的清理达成一致意见,以免日后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只要之前房产的赠与已经完成了相关产权证明的过户,赠与的房产再次被继承的时候,就不需要考虑房产是赠与所得的。房产的继承需要办理公证,赠与房产的继承也是从当事人去世之后才开始的。对继承房产的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比较多,或者当事人也能先到当地的房管部门去查询一下。
一、遗产债务有什么特殊性
(一)主体的复杂性。
遗产债务关系的主体,即遗产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遗产债务关系的主体的复杂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的多样和多数。遗产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不仅包括公民个人,而且可能是国家、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数量上尽管可能是单一之债,但更多的是多数人之债,尤其是债务人一方常常是多个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负担债务。
第二,主体中债务人一般发生了变更。遗产债务的债务人本来是被继承人,但是伴随着他的死亡,继承关系的发生,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一并转让给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后者取而代之成为遗产债务的债务人。
第三,被继承人死后,没有继承人或和受遗赠人或者他们放弃继承和遗赠的,被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第三人(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
(二)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和间断性。
债一般只有到了清偿期限,债权人才有权请求债务人清偿。但是,由于债务人的死亡,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即使其享有的债权没有到清偿期限也可以请求偿还。从这个意义上讲,遗产债务具有履行时间上的提前性,尽管并非是绝对的;如前所述,遗产债务的债务人往往发生变更,在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后,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清偿,但时效应重新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讲,遗产债务履行时间具有间断性。
(三)债务清偿的有限性。
财产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从概括继承到限定继承的历程,现代各国立法都确立了遗产的限定继承原则和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被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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