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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之债又称“单纯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由于简单之债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机会,因而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只能就某一标的履行债务,否则将构成债的不履行.在简单之债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简单,一般不容易发生争议.
举个例子,比如你向他人借款2万元.合同上写的就是到期还款,没有别的履行方式.无可选择.即为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至于选择之债,也举几个简单的例子.
比如还是借钱.甲向你借了2万元,签订合同的时候写明了,如果xx时间不能换钱,就拿甲的一个古董抵债.这就是选择之债.
又或者你买了一个商品,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你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你可以选择修理、更换、退货其中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你坐公交车,买票乘车,你买票这个行为视为于公交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负有将你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债务】.公交车有很多站,这多个站即是标的,你选择在哪一站下,是你在行使选择权.这就是选择之债.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
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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