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如下:
1、在债关系方面:
(1)形成共同责任的债源只有一个债的关系,因而是单一之债;
(2)而连带责任的债源可以是单一之债,亦可以是复数之债。
2、在责任依据方面:
(1)承担共同责任固然亦需由法律所规定,但就其根本,源于共同责任人之间特殊的血肉关系,即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此这种责任事实上无需法律加以拟制,更谈不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而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或为约定或为法定,在侵权责任中往往还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加重责任。
3、在承担责任的牵连性方面:
(1)共同责任人在以某项财产承担责任时必然是联动的,单个责任人的不作为势必不能产生给付责任完成之结果;
(2)而连带责任人中之一人的给付行为具有自主性,它可以独立导致连带债务之消灭。
4、在内部求偿方面:
(1)由于共同责任的承担主要是通过共同给付某项财产的方式加以实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2)连带责任则会产生内部求偿的问题。
5、在诉讼形式方面:
(1)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2)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例如涉及个人合伙的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共同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五)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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