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震惊云梦县的杀子沉尸案在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的儿子汪某成(男,17岁)不学上进,不务正业,好逸恶劳,被告人汪某对其十分不满。2010年7月4日晚上11时许,汪某成回家,被告人汪某见其骑出去的自行车没有推回,便问了一下,汪某成恶声顶状说:;么样,车子算么事?后没有理被告人汪某去洗澡、洗衣服,睡觉。被告人汪某独自生气边看电视边睡觉。一觉醒来,已经是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汪某想着儿子平时的所作所为,想找他谈谈,于是到儿子汪某成房间将儿子推醒,汪某成吼道:;么样。并将被告人汪某蹬了两脚。
被告人汪某当时气极,随即手持50公分长的钢管到汪某成房间对着其子汪某成的头部打了数棒,将其打死。后于2010年7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汪某将汪某成的尸体系上砂袋,沉尸于云梦县义堂镇化肥厂东汉丹铁路旁桥下一池塘内。当日下午,被告人汪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死者汪某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造成脑损伤死亡。孝感市康复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汪某进行鉴定,汪某患有冲动性人格障碍,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云梦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手持钢管,连续打击被害人头部,足以致被害人死亡,且打击被害人后不是积极救治或当即报案,而是于次日沉尸,其杀人故意明显,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特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的没有杀人故意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杀人手段残忍,且有抛尸行为,本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案发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前主动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被害人平时存在一定过错,且与被告人属直系血亲关系,被害人母亲表示谅解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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