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合同如何解除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生效之后、未全部履行之前,基于法定的原因或出让人、受让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提前消灭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出让合同解除主要有以下情形:
1、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除;
2、受让方逾期未全部支付土地出让金的;
3、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4、因不可抗力、土地灭失等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5、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日期满2年,被出让方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使合同解除。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是多久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依据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同其使用权年限也是不一样的,需要区分建在该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具体用途。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如果建筑物是居民住宅楼,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是70年;如果建筑物是商业用房,则国有土地使用权是40年。此外,无论是70年或是40年的使用权,到期都可以自动续期。
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区别
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取得,可以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只属于集体,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在集体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情况下,集体土地性质才能够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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