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10年,已申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现属于三减半阶段,又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成功,两种优惠能否同时享受还是选择优惠较大的享受(即按免税优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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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种税收优惠不得同时享受也不得叠加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与新税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