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某商业企业在2000年成立之日起,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了企业人数的60%,根据吉地税发[1999]7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减免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今年新增岗位招用了七八十名下岗失业人员(未享受优惠政策的)请问,该企业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再享受优惠政策?
答:经请示省局法规处解答:如情况属实,可按财税[2005]186号执行。即: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吉财税[2006]1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报经省政府批准,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扣减定额标准上浮20%,即由每人每年4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请一并贯彻执行。
提示:所以您企业可以根据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根据吉财税[2006]145号文件规定,每再新吸纳一名下岗职工职工可以按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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