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对这外国人犯罪案件做出审理的时候,一般是由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学者并不认同这点,自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不过在《刑事诉讼法》中既然明确规定了外国人犯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的话,那自然就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
中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1、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1条)。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
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全文6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