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侵权基层法院管辖权有吗?
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案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各类商标案件法院管辖规定如下: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4、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5、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2、3、4、5,被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商标侵权基层法院的确很可能没有相关的管辖权,但是可以到侵权者所在的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来对侵权者进行相关起诉。只要是原告掌握了相关证据,就可以直接向法庭进行起诉,要求侵权者对其进行停止侵权,并且做出一定相关的赔偿以及公开道歉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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