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重大涉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于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而对于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则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涉外案件并不都是由中院管辖,具体管辖范围还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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