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有以下: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其中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特点有哪些
特征有:两层含义:(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三个标准:(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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