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又称国际私法关系。民事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经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四)发生变更或者消除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提出答辩的法定期间为30日。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在收到上诉状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30日。
涉外上诉的法定期间为30日,当事人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一审6个月内审结和二审3个月内审结的限制。
《涉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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