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张某与李某一起逛商场,张某看上了一件衣服,便将自己的背包交给李某照看,然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在此期间,李某也看上了一条裤子,便随手将子自己和张某的包挂在店内的货架上后进试衣间试衣服。当李某从试衣间出来时发现两人的包都被偷了,两人四处寻找都没有找到,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她的损失,可李某觉得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且只是暂时替张某照看一下,只是帮忙而已,怎么可能承担张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读:
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当张某将包交给李某照看时,表示双方达成保管合同的意思表示,显然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成立的,因此李某有义务妥善保管张某的包,但在此期间,李某却将保管物放置在不安全的地方,疏于保管,导致保管物被盗,其行为明显存在过失。我国法律对无偿保管导致保管灭失的免责情形作了规定,即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因此,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免责范围之内,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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