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因自然人不具备用工资质,应由发包人和分包人等承担连带责任
把工程层层发包给一些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料在施工过程中工人受伤,各方相互推诿,到底谁该为受伤的工人埋单?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发包方与施工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对受伤的雇工承担民事赔偿。
2006年初,石家庄市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包了省会某学院教学楼修建工程,公司转身将工程包给了个人章胜(化名),章胜将其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王亮(化名),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王亮带领高飞等十几名工人进场实施钢筋作业。
2006年5月30日,高飞在施工时左手中指被钢筋弯曲机挤伤,随即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治疗,住院共计28天。后又在新乐市医院进行了第二次手术。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但这笔费用却无人承担。王亮和高飞是老乡,由他先行垫付了治疗费用。
王亮认为,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于是分别找到公司和章胜,然而公司和章胜都相互推诿,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多次协商无效后,王亮将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请求公司支付医疗等费用,并追加章胜为被告。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将工程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章胜,章胜分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王亮,三方都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公司、章胜、王亮三人各赔偿高飞损失三分之一,王亮已经全部垫付了高飞的各项损失,公司和章胜将其应当赔偿的部分支付给王亮。
为王亮提供法律援助的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石超表示,这是一桩典型的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案件。《建筑法》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章胜和王亮都是个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用工主体资质,公司将工程分包给章胜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章胜更不应再分包。
另外,针对建筑行业屡次出现这种情况,石家庄市政府于3月28日出台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此作了更为明细的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将承接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业。”
希望这个案例能给发包人、分包人有个提示,对于受害人主张权利提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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