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转包工程发生工伤,发包方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吗?
违法转包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当由用工单位也就是建设单位承担主要的责任的,在包工头不具备用人资格的情况下,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转包的整个操作流程虽然是不正规的,但是并不会因此影响到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二、遇到工伤赔偿纠纷找律师有什么用?
1、防止用人单位拒绝赔偿
并不是说工伤赔偿的金额不大就不用请律师,其实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就是抓住了受伤员工的这个心理,心安理得的拒绝赔偿员工工伤赔偿金,并且还让员工不要在工作单位闹事,否则就开除员工。其实工伤员工就吃亏在不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自己不懂法律,但是可以找一个懂法律的律师来帮助我们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2、防止用人单位少赔偿
其实我们作为平民百姓对法律的专业知识和国家政策了解的并不多,也不透彻。用人单位往往也很能抓住员工的缺点,在工伤赔偿金额的计算上少算或漏算,故意少给我们工伤赔偿金,受伤员工能知道什么呢?只知道自己的工伤赔偿金拿到了,还喜滋滋的,殊不知这只是用人单位息事宁人的一种手段而已。所以这个时候请一位工伤赔偿的律师来帮我们计算一下赔偿金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要求单位赔偿多少钱合适是很多必要的。
三、工程发生工伤如何赔偿?
工地工人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赔偿工伤医疗费、康复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由单位按规定来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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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n(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n(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n(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n(四)患职业病的;\n(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n(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n(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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