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孤老有没有监护人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老人如果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指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
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二、盲人监护人要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二)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四)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六)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撤销监护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三)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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