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依法获得监护权,应该说所有的监护权的取得均是依法进行的。这里所说的依法取得监护权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通过监护权的转移而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大体上包括以下情形:
(1)国家机关作为监护人的责任
基于对被监护人的强制性措施,到限制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直至被监护人收容,管教于某一特定的场所,此时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已由监护人处转移至执行强制措施,或履行强制管制的国家机关手中,如劳教所,拘留所,收容所等。此种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不仅应履行管理方面的责任,同时亦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由于其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单位的责任。学校的监护责任主要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监护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有正当理由时,法律应允许其辞去监护,但这不适用与未成年人的父母。
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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