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私权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吗
侵犯隐私权,如果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六条【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聚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如何认定
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侵犯隐私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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