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工半年欠薪三千告错对象法院驳回
2009年12月5日,小李受老孙雇请到其饭店做拉面工,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800元。由于饭店效益不好,小李从未如数领取过全额工资,至其半年后离开时,尚有3000元工资未拿到手。
虽然小李知道老孙正在经营的店是一家全国知名的连锁店,老孙只是个承包商,但本着给谁干活跟谁要钱的原则,小李还是把老孙告到了法院。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让小李感到很意外,法院认定其与老孙不存在劳务关系,小李于是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依然裁定予以驳回,维持原审裁定。
劳动争议别于劳务程序无误方保公正
为老孙做了半年工,却没弄清老孙是不是老板,小李十分懊恼。他认为:虽然该饭店属于公司所有,但作为雇员的他对此不知情,其直接受雇于老孙,双方对劳务报酬又进行了约定,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就自然形成了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因此,他付出了劳务,老孙就应支付劳动报酬。
经过打官司,老孙也明白了一些法律规定。他说:我虽然是通过租赁从公司取得饭店经营权,但始终是以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的。我的身份应该是公司工作人员,我雇佣小李属于职务行为。
劳动劳务难以定性该谁付钱认识不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辉法官认为,法院驳回小李以老孙为诉讼对象的诉请是正确的。
首先,该公司系小李的用人单位,且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其理由是该公司将其饭店承包给自然人老孙,不是老孙是否是公司内部职工,只要他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管理,其行为就代表公司,包括雇佣员工等。
其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该通知,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上述条件,双方就有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调整。
本案中,小李虽与公司没签订任何合同,但其所提供的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的一部分。虽然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直接适用于小李,但小李必须遵照执行、听从老孙的工作安排,该饭店的工作制度应视为公司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公司虽未直接向小李支付工资,但向老孙支付了劳动报酬,由此应认定小李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小李未经仲裁直接起诉,不仅有违法定审理程序,法院也不宜追加公司为被告,判决公司与老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宜维护小李的权益。相反,小李依法定程序办事,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就对自己非常有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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