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自主选择离职者有权获得当月酬劳。
当劳动者决定与用工企业结束雇佣关系时,用工企业应当在其解约或者停业契约生效之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劳动者相应薪酬。
然而,如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对用工企业产生了额外的经济损失,劳动者的当月薪酬方可被适当扣减。
关于企业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支付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
1.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仲裁机构发起申诉;
3.对于仲裁裁决结果不满的职工,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4.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或诉讼过程中,除了要求对方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其全额支付工资以外,还可以主张按照工资总额的25%比例加发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时间一到可以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正常结算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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